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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至3月3日,正金铭策集团董事长朱今明、中洲评估总经理蒋建春、华与华总经理王建华和恒德会计翁彩红等一行人到海南进行了为期四天的全面考察。海南自宣布建设自由贸易港以来,随着各方面优惠政策和措施落地,海南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好,发展前景也更加广阔。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软件园工作人员对考察团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带领考察团一行参观了海南生态软件园各期项目,详细介绍了生态软件园的发展历程、园区产业规划布局以及园区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发展方向。海南生态软件园是海南互联网信息产业主要载体和平台,获评首批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的园区,先后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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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金家族办公室(海南)有限公司在海口正式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代理记账;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专利代理;企业管理;法律咨询;认证咨询;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税务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咨询策划服务;健康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破产清算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互联网安全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创业投资;工商登记代理代办;资产评估;商标代理;招投标代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
公司的成立遵循了正金铭策集团为实现建立“国内一流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的战略目标,积极响应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亦是正金铭策集团走好“一带一路”,迈向国际化的重大举措,其地位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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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四天的海南之旅落下帷幕,期间不仅了解当地的市场发展,也领略了海南独居特色的风土人情。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具有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正金家族办公室(海南)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集团在海南谋篇布局的起点!
希望通过本次考察,接下来更有效地用好海南自贸港政策,与海南加强交流合作,为海南高质量发展和海南自贸港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实现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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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二)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三)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问题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二)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三)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五)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正金铭策集团赴海南自贸港考察活动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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